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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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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一、证书签发依据的背景介绍几乎所有的国际船舶证书均是根据IMO的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的船旗国法律要求,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也有个别证书是船旗国政府自行规定要求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件一般可分为“条约文件”和“非条约文件”两种。“条约文件”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它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了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缔约国的行为受到约束,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非条约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同“条约文件”类似,但是是建议性、非强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非条约文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法律约束,无法
2、律上的权力和义务。“非条约文件”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IMO的非“条约文件”通常有规则、决议、指南、建议案和通函等。但是,也有一些在文件初始阶段是“非条约文件”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了强制性文件。例如,《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GCCODE)在开始是以建议案的形式通过的,但1983年的《SOLAS公约》修正案将它结合到SOLAS公约中,变为强制性规则。IMO“条约文件”按用途可分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责任与赔偿和其它事项等四个方面。二、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及所依据的公约1、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1.1国籍证书(Nation
3、alityCertificate)或登记证书(Certificateofregistry)根据《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的要求,船舶必须具有各缔约国海事主管当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方能悬挂该缔约国的国旗航行。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双重国籍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规定我国50总吨及以上各类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不包括船上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也不包括军事舰艇、体育运动船舶
4、和渔业船舶)均须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国籍证书的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目前国外均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来签发船舶登记证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地海事机构来审查、核准、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从证书种类来分,船舶国籍证书可分为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两种。我国规定正式证书登记号以“0”作首,前两位为发证机关上级直属海事局代码,次两位为发证机关在直属海事局中所分配的代码,再次两位为发证年份,最后六位则为流水号,正式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而国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行规定。我
5、国临时国籍证书登记号以“P”作首,编号方法同一般国籍证书。一般而言,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但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到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如发现其国籍证书到期、灭失、遗失或破损不能使用时,应令其出具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驻我国使馆、代办处的官方的类似证明,其官方的类似证明应视为船旗国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2.1.1.2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DerattingCertificate/DerattingExemptionCertificate)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6、SOLAS)2.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Safemanningdocument)根据SOLAS公约1989年修正案第五章第13(b)条的要求,适用于该公约第一章的所有船舶应备有由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此证书的要求不能低于国际海事组织A.481(XII)决议案的要求。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文件)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2.2船公司符合证明(DOC)(DocumentOfCompliance)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SafetyManagementCertificate)按照SOLAS公约1994修正案新增第IX章第4条和ISM规则第
7、13段的要求,《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CODE)成为强制性的规则。该规则提供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最低国际标准。下列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装置的公司必须在下列时间适用该规则,取得船公司符合证明(DOC),适用船舶须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1)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不迟于1998年7月1日;2)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不迟于199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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