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的公司的机构设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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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一、机构设置1.总体要求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首发管理办法》第21条)2.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217条)2)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3)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2、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首发管理办法》第16条)二、股东大会1.股东稳定性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2.股东人数限制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79条,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3.首次会议1)发起设立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发起设立时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由谁召集和主持(但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法律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3、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议的名称没有明确规定,亦不属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按深圳市工商局的要求是第一次股东大会。)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2)募集设立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公司法》第90、91条)4.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4、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102条)5.股东大会通知时间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法》第103条)2)临时股东大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103条)6.股东大会提案1)提案主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条)2)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5、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3条)3)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1)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2条)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2)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条)4)提案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6、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3条)5)提案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4条)7.股东大会决议1)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03条)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4条)8.股

7、东大会会议记录1)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公司法》第108条)2)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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