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水利局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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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保县水利局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行政许可取水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修订,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

2、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1.受理责任: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法定材料);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验收责任:验收取水设施,发放取水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取水许可审批档案;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3、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

4、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2.【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3.【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6、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

7、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5.【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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