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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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保县审计局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

2、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3、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

4、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

5、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7.监督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6、、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

7、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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