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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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摘要:南朝时期的法制建设在中国法制史中最易为人忽视,其不以立法和刑名创设为著,而以司法中所见诸多精神最为特色,其中最要者即为其伦理至上精神。在这个最能反映一时代法律精神的领域内,南朝的法律人对法律与伦理的几个冲突与关联处都做了有益的思考与尝试,成为其对后世中国法律最具影响的一个方面。关键词:南朝;司法;伦理性自汉代中期以来,大儒学者常以经典诠释法律,以“应经合义”(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为最终目标。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以后“历代的法典都成于这些儒臣之手”[1]。此即东汉王充所谓

2、:“法律之家亦为儒生”-..(东汉)王充:《论衡》《谢短篇》第三十六。。这正是汉代以来儒法融合的时代潮流的产物,法律的儒家化运动轰轰烈烈,直至魏晋仍为洪流。时代演进至南朝,玄、佛思潮日渐盛行至于巅峰,在统治者与朝廷士大夫之间广为流行。当时人们皆以能善辩玄理、博通玄义、风流洒脱而求得美誉。然而这种务虚的精神在政务特别是司法领域的操作中却不能有所作为。反倒是儒家治国平天下的进取精神与法家耕战强国的事功精神于国家政务更有裨益。然而,法家也只是在南齐初年短暂流行过,从整体来讲,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仍然服膺儒家传统。在总体政治理

3、论中主张的是积极有为,治国平天下。具体到法律上就是主张以礼为先,以礼统律,着力于道德教化,注重法律的伦理化处理,是一种主张从伦理上解决纠纷的法律态度。这种法律的伦理化倾向在南朝司法中十分突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观之。一、司法中的亲属相犯与相诉南朝时期关于亲属之间相互伤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曾引起过连绵不断的讨论,最终在这种讨论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司法观念的共识和法律制度的创设。据《宋书》记载,刘宋时发生的“赵氏杀子妇”一案曾经轰动一时,引起朝野议论。当时会稽剡县人黄初的妻子赵氏酒后殴打儿媳王氏并致其死亡,被系入狱

4、,后遇朝廷大赦赵氏得到减刑。由于王氏有父母及一双儿女黄称、黄叶,为防他们为母复仇,依当时法令规定,赵氏要被徙送到二千里以外。但是问题在于,黄称和黄叶同时也是犯人赵氏的孙辈,孙辈为母报仇要杀祖母,显为伦理悖论。因而就出现了法律规定与血亲伦理观念的混杂而又冲突的局面。《宋书》多处提及此案,当时很多人都参与了讨论。刘宋皇室成员刘义庆认为,亲戚骨肉之间相残终归是有违人伦的,况且赵氏是酒后杀人,应该不出本心,若依春秋“原心定罪”的原则,则根本算不得是罪过。而且,“礼有过失之宥,律无仇祖之文”-..,其祖孙之间之仇不应该等同于一

5、般的仇恨,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血缘关系,所以其孙出乎对祖母的尊爱而不为其亡母报仇也合乎伦理大义。既然连报仇都是不必要的了,那么赵氏也就没有必要徙二千里了。(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一《宗室临川武烈王道规传附刘义庆传》。御史中丞傅隆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礼和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都应该是本乎人情,自然生发出来的,而绝对不是凭空而来。他说:“(黄)称虽创巨痛深,固无仇祖之义。”(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五《傅隆传》。如果发生循环往复的血亲屠戮,那肯定也不合法律的本旨初衷。因而法令所规定的“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

6、是就一般杀人案件而言的,不应该适用于祖孙之间。况且法令还有规定:“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这是特通情理的规定。如果赵氏被徙送二千里,其孙辈按照常情和习惯来说肯定也应跟随其祖母而行,所谓“孙祖之义,自不得永绝”。那么祖孙也就没法分开,而徙二千里的规定显然成了鸡肋,也就没有了实施的必要。所以,傅隆同刘义庆一样,也认为不当处赵氏徙送二千里之刑。(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五《傅隆传》。从刘义庆和傅隆两人的议论中,我们不难看到他们共同强调的都是祖孙人伦之情,所依据的则是儒家《礼》典的经义和学说。依照《礼记》的精

7、神,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儒家经典《礼记曲礼》有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为了兼顾社会秩序,法律就将之修正为“遇赦徙送”制度。“赵氏杀子妇”一案之所以为疑难,正因为其中所遇到的就是祖孙之间仇恨该不该比照常人加以处理这样一个法律与伦理相冲突的问题。从最终的处理结果看,当时司法界深受社会中亲伦观念之影响,而选择了“法外施恩”-..的方式。《宋书》卷五十四《孔季恭传附孔渊之传》还记载了“江陵骂母”案,同样反映了亲伦观念与法律精神的冲突。其情大致如下: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

8、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江陵骂母”一案直接触及到当时法律对“不孝”罪名之规定的空白区域,因而成为疑难之案。时律规定,子女杀伤或殴打父母,应枭首;辱骂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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