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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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www.jsfy.gov.cn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程黎明  更新时间:2010-05-2816:44:30      互联网的普及,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它以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网络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寄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维护其权利或实现其目的。我们在肯定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尤如一把双刃剑,也可以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甚至成为妨碍司法独

2、立的强大力量。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构筑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制度,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兴起的原因探析 在网络舆论监督兴起之前,对司法并不缺乏监督途径。从司法机关外部来说,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等。从司法机关内部来说,有上级机关及领导监督、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监督、内部纪检监督等。在这些传统监督途径外,网络舆论监督[1]越来越受民众青睐,并且监督的广度、深度、影响已经超越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超越

3、传统监督途径的优势。传统的社会监督是一种间接监督,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媒介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时间的拖延和信息量的耗损就不可避免。而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开创了“全时性的新闻报道”。一方面,打开网站页面,就能够获取丰富的信息,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这种广度和力度都是传统的社会监督所无法企及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布不需要严格的审编程序,具有低成本、广泛发散、迅速及时等特点,所有的互联网使用者都可以第一时间将身边发生的任何事件放到网络上。因此,网络舆论监督自身优势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的监督。 其次,网络舆论在个案监督上的效果

4、进一步引发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热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如广州“许霆案”、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杭州“胡斌案”等,这些案件都首先是在网络上成为网民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后,才被传统媒体所重视和报道,然后在社会和网络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这些案件最终所作出的裁判,都不难寻觅到“舆论审判”[2]的影子,如在许霆盗窃案中大多数的网民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从而影响了二审法官对许霆的量刑。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进而又对其它案件当事人产生了示范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其它案件当事

5、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期盼。 第三,互联网的普及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提供了现实条件。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今年4月在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讲座时介绍,截至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网站达323万个,使用宽带上网达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达2.33亿人。4亿多网民无疑是当事人寻求舆论监督支持的强大阵营。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理性审视 舆论与司法,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前者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后者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尽管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追求社会

6、公平正义,但是,“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3]网络舆论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因此,要理性审视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尽量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克服网络舆论的缺限性,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一)网络舆论是人民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司法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裁判结果只能来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证

7、据,这些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但司法独立并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样存在腐败的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工作中还存在司法不公、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舆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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