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保险诈骗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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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在屡屡遭受各种自然、意外事故的打击之后所创造的一种科学保障制度。它集众人力量,共同筹集保险基金用以对付各种不测损失,并实行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损失分摊。它有力地保证了社会的稳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  为了规范保险交易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世界各国普遍用保险法规来有效管理。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1774年制定了《人寿

2、保险法》及《火灾预防法》,1867年和1909年分别颁布了《保险契约法》和《保险公司法》,1981年和1982年又颁布了更为完善的《保险经纪人法》、《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公司法》。美国在19世纪中叶各州都制定了保险法,其中纽约州的保险法最完善。日本1890年开始在商法中制定有关保险的法规,1900年颁布《保险业法》,1974年又作了修改,1996年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外国的保险法规相比较,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起步相对较晚。我国从1992年起才开始正式颁布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管理。1995年10月正

3、式实施了《中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2月《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面世,1997年12月,新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1998年2月《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颁布。2000年又实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至此,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体系。.---  如前所述,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是集社会性、科学性、技术性、互助性为一体的经济补偿和人身保障制度,是现代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保险制度本身经过400多年的完善发展,已经相当完备了,这样做也是极有意义的。然而保险对于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

4、其交付的保费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帮助得到莫大的保险金。保险这一运行机理不可否认地会被不良居心投保人进行恶意利用而谋骗保险金,即出现了保险犯罪。  第一章、保险犯罪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保险犯罪有三种概念:第一种保险犯罪的概念是指在刑法条文涉及“保险”的犯罪,以这种概念涵盖的范围最广。它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而设,目的在于研究立法上的保险犯罪;第二种是指保险业犯罪,凡保险业经常发生的与保险有关的犯罪都包含其中。它是根据保险行业常见犯罪而自然形成的,目的在于研究行业内部的犯罪现象以及防范措施;第三种保险犯罪的

5、概念是指保险诈骗犯罪,这是保险犯罪最为狭义的概念,但其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却较多。比如,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金诈骗犯罪,编造事故的保险金诈骗犯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诈骗犯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诈骗犯罪,国内保险诈骗犯罪,国外保险诈骗犯罪,等等。它是刑法第198条所规定的犯罪,在实践中运用比较明确,更有利于刑法理论问题的探究,本文所研究的就是保险犯罪的这个概念。  现在就让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保险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假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

6、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在刑法典中都专门制定了保险欺诈罪,如《德国刑法典》第265条:保险欺诈;1.意图欺诈而对火灾保险之标的放火或对本身载货或运费有保险之船的,使其沉没或触礁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之自由刑。2.情节轻微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意大利刑法典》第642条:诈欺自损身体或财物;①意图为自己或他人领取灾害保险金,而破坏、毁弃、损坏或隐匿自己所有之物者,处6月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科40万里耳以下罚金。.---《泰国刑法》第347条: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保险利益,恶意损坏保险财物者,处5年以下有期

7、徒刑或科一万巴特以下之罚金。①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也明确规定了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8、(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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