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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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有限责任/股东义务内容提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认为,当股东滥用股东权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要否定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令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直接无限责任。其实,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对其滥用股东权的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股东滥用股东权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要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否定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混淆了有限责任和股东义务的关系。一、问题之提出公司法一方面要从

2、制度上保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股东行为、健全股东责任制度以保护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国外的一项判例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主张采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呼声一直很高。有学者认为,我国2006年公司法已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了论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人们提出种种学说来进行理论论证。然而纵览国内以及通过国内著述所反映出来的国外的种种学说,不难发现,无论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概念本身

3、、作为其论证起点的一些基本概念,还是其理论论证过程都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拟对这一困扰和吸引公司法学者的制度和法理作一剖析。本文的研究目的,一是理清一些看似不需要过多思考的基本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点剖析“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理论论证方面的不足;二是辨析股东有限责任和股东义务的关系,尝试构建股东义务的理论体系,为公司债权人保护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以期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毕竟股东利用公司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客观上是存在的。相应地,本文遵循这样的分析路径:首先理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以及其理论

4、论证过程,接着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理论基础和理论论证方面的不足,最后,尝试对有限责任制度下的股东义务问题作出理论建构。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览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质是当股东以合法形式行使自己的股东权致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为保护公司债

5、权人或公共利益而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综合我国学者的论述,可以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概括如下 : 1、主体要件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 ;一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应限定在有实质控制能力的公司股东。公司法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 ,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由于代表社会、国家利益的政府部门,在法律上类似于公司债权人的地位,因此,本文仅以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三者的关系

6、为例分析股东滥用其股东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2、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保护:第一是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行为而使公司负担债务;第二是公司无力清偿该债务。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标准,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争论。 3、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所欲解决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我们不难判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解决的是有限责任制度下的股东义务和责任问题,这里的股东义务仅仅是指

7、股东行使股东权时的义务和责任,而并非泛指其可能负有的所有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所有的法律责任,因为,股东的义务包括股东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由于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股东身份之有无以及有限责任制度无关,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无关,也和本文的主题无关。但是,仅仅理解这一点还不够,要正确理解和界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还必须区分“利用公司”和“以公司名义”的不同,因为只有股东“以公司名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才符合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以公司名义”是指股

8、东行使股东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对外而言,活跃的仅仅是公司的身影,股东则隐而不显,而“利用公司”则形式多样,既可以表现为以公司名义,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幕后操纵董事、经理等经营者来控制公司。 股东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有的股东权的行使可能不符合“以公司名义”行使股东权这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为本文的目的,将之分为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和非经营管理权。下面具体分析何种行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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