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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摘要:立法设定穷困抗辩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是法律准许先己后人的的一个例证,其精神在于先行自保,而后谋人。这样的规定有违有约必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因此,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方可被受赠人接受。总结起来,有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无偿性、情事变更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这些原则的讨论是建立承认穷困抗辩权是抗辩权的基础上的。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构筑了赠与合同制度,其中包括对穷困抗辩权的确立。但是我国合同法仅有一条法条即195条是涉及此项内容的,立法的过于笼统和简约不能调节复杂的赠与合同关系。笔者试图从国内外的法律规定
2、的比较出发对穷困抗辩权这个合同法研究中争论较大,而研究力度又相对较薄弱的问题加以研究,对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在适用上的一些问题作出说明,从而使我国穷困抗辩权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研究从穷困抗辩权的立法目的入手,重点讨论穷困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和使用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穷困抗辩权具体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包括赠与人对穷困的主观状态是否影响其穷困抗辩权、转移财产后陷于穷困的是否可要求返还、当受赠人为数人时抗辩权如何行使、赠与人经济好转时应否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迟延履行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否行使穷困抗辩权以及穷困抗辩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冲突的平衡。关键词:穷困抗辩权期
3、待可能性无偿性情势变更原则一穷困抗辩权概述(一)穷困抗辩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李毅: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实务操作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2:277立法设定穷困抗辩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是建立在赠与人有赠与能力的基础上的。穷困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即在确保赠与人不会因为赠与使自己陷入贫困,以此来实现较大的公平,保持互济互助的善良风俗。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贫困抗辩权制度是法律准许先己后人的的一个例证,其精神在于先行自保,而后谋人。”郑玉波:论穷困抗辩权[J]法学从刊,1985(119):97贫困抗辩权制度建立的根
4、本原因即在于法不强人所难,这可以比照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加以解释。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那儿。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也就是说,一般人无法期待一个人做出合法行为时,其违法行为即应免责。-页脚---期待可能性虽是刑法的理论,但是
5、举重以明轻,在民事领域也当尊此原则。当赠与人陷入贫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我们不能期待赠与人还能损己利人,继续履行赠与行为。其不履行赠与行为虽不合法,但基于穷困抗辩权制度使其免责。穷困抗辩权虽然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如:穷困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赠与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物?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时是否仍应履行其赠与义务?当受赠人为数人时,赠与人应如何履行其行为?赠与人迟延交付赠与物后发生重大经济状况恶化时,赠与人能否行使穷困抗辩权?(二)概念赠与合同中的穷困抗辩权,指赠与人于有特定情势出现时,可以拒绝履行其对受赠人的赠与给付义务,而不负债
6、务不履行责任。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3又有因赠与关系,致赠与人之财产状况失其协调,而陷于穷困时,准情酌理,应许赠与人有变更赠与之机会,以资济。赠与人此际有拒绝赠与之抗辩权,即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的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61、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即穷困抗辩权在我国的体现。2、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7、穷困抗辩权萌芽于罗马法。根据罗马法的规定,赠与人允诺赠与后,若因不履行赠与而受到起诉时,他可以提出“考虑整体利益”的抗辩。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33《德国民法典》第519条第1项规定:“赠与人为顾全其所负之他项义务,若履行约定,必致危害与其身份相当之生计或依法应负担之扶养义务者,在此限度内,对于赠与方法所为之约定,得拒绝履行。”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瑞士债法典》第250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2、赠与人承诺后经济状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