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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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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 宪法学的研究要走向繁荣,就必须转变目前的宪法学观念,尽快从那种就宪法研究宪法的窠臼里挣脱出来,积极采借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移植其概念、范畴和研究方法。本文尝试性地用价值哲学的理论和方法,就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和形态作一点初浅的探讨,以期大方示教。 一、宪法价值的本质 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这是在宪法价值活动的基础上从宪法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宪法的本质。宪法价值活动就是宪法价值主体运用宪法价值的中介能动
2、地作用于宪法价值客体,以实现其价值的过程。所谓宪法价值的主体包括个体性主体(即个人,主要是指公民)、群体性主体(政党、工会、宗教团体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集合性主体(国家)。所谓宪法价值的客体,就是指与宪法价值主体发生相互作用并对其产生效应的对象,即规范性宪法(作为主体的对象性存在的宪法文本和宪法惯例)和实施性宪法的统一。所谓宪法价值的中介,就是宪法价值主体与宪法价值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工具或手段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包括物质性中介、观念性中介和物质——-..观念性中介。这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
3、形成了宪法价值的关系。 宪法价值关系包括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应然性宪法价值发生关系。人作为不断创造自己的理想世界而实现自由的动物,必然有永无止境的属人性需要,而人的需要对象又是作为不依赖于人的对象而存在于人之外的,有其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通常不会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于是对人来说便有了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应有世界”与“既有世界”-..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人必须(也只能)不断地去进行自由自觉的活动即人化活动。在人化活动的过程,人的需要不断发展,其高级发展形式就是基本权利的需要和宪政、法治的需要,这种
4、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哲学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需要的法律表现形式的高级阶段就是宪法。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法治、宪政的需要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即把自己的立宪意志转为人民立宪意志和国家立宪意志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就是应然性宪法价值发生关系。第二个层面是应然性宪法价值体悟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在体悟既定宪法规范的潜在、应然性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第三个层面是实然性宪法价值形成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积极通过实施宪法,促使既定宪法规范的潜在,应然性价值转化为突然性价值关系的过程中存在
5、的关系。第四个层面是实然性宪法价值体悟关系,即宪法价值主体在体悟宪法应然性价值实现结果的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不同层面的宪法价值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机制和作用,彼此之间的整合,构成了宪法价值丰富的内容。二、宪法价值的特征 宪法价值与一般法律价值一样,也具有客观性与主体性、历史性与阶级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一元性与多元性统一的特点。然而,宪法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一个部分或特殊表现形式,必然有其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价值的特点。在分析宪法价值特点时,既要考虑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点,也要考虑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以及宪
6、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从三个特点统一的角度进行整体性研究。 宪法价值特征之一:以根本性为重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其中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严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马克思曾用“宪法——法律的准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版,第409页。)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斯大林说得更加明确:“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注:《斯大林选集》下
7、卷,第409—-..410页。)这一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不同于普通法律规范的具体性特征,而必然具有原则性或概括性,只能为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性原则,不能对广泛而复杂的问题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如果把涉及到的各个领域的团体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非常具体的规定,宪法就失去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色了。也就是说,主体在造就宪法时“赋予”其原则性的潜在价值。这种潜在价值在实现的过程中,只能与主体之间发生宏观的相互关系,只能转化为宏观性的现实价值。这种宏观性的现实价值尽管比较抽象,但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
8、它们是“晶核”或“酵母”,可以派生出许多微观价值。派生的途径主要是依据宪法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宪法价值特征之二:以基本性为重心的高适应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法正是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进行恰当的划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设定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任何宪法的首要任务。《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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