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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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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一、引言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最早见于最高法院2002年7月12日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为专利纠纷诉讼,2009年12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诉讼的行使条件、时间
2、等问题。本文探讨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法理性质、特征、地域管辖、反诉与合并审理、确认之诉与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等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解决该类纠纷有所裨益。二、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法理分析(一)法理性质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在法理上的性质,其究竟属于确认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问题颇有争议、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杨红朝.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113,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
3、权之诉属于侵权之诉,法院受理后必须审理原告是否侵犯被告的知识产权,审理对象与侵权诉讼相同,故是侵权之诉。这种观点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相关司法批复的支持:200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发出了《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该通知里明确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因而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法律性质是侵权之诉。-..有观点认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法律性质是确认之诉s
4、ciencetechnologyandlaw欧宏伟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民诉法学理角度考量,“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应属确认之诉:首先,该诉不涉及给付内容;其次,该诉的审理结果并未创设或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毋宁谓系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判断。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看,由于是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该诉又属于消极确认之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实际是专利诉讼中的一种抗辩,它不应单独作为一种诉讼。法院立案后,专利权人一旦进入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
5、权之诉应当转变为专利侵权之诉杨红朝.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113。笔者认为,从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应当是属于确认之诉。理由如下: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故其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在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中存在的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并不能因为出现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而成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从其本质上来说理应归为确认
6、之诉。前述观点之一中认为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并不是可以在同一个层面上研究的问题,侵权之诉是按照纠纷的类型进行划分的,相同层面上对应的类型还可以有违约之诉等,并不是指该诉讼的法理性质。侵权之诉可以是确认之诉,可以是给付之诉,也可以是两者的合并,当然在实践中侵权之诉更多的表现为给付之诉,其实此时确认之诉已然隐含在其中,因为法院在作出给付判决前,必然首先经过确认是否侵权的过程,只是为了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没有必要再单独提起确认之诉。郭大明:中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知识
7、产权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二)基本特征要明确认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基本特征,须-..将其放入民事诉讼三大诉讼类型的框架下,进行相互比较,可以清楚看到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基本特征。1、诉讼目的和内容的特定性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作为确认之诉,不以权利实现为目的,其目的仅在于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亦即仅要求确认“原告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告专利权”这一法律问题。而给付之诉在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往往不但需要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一定法律关系,其根本目的在于寻求通过法院判决要求对
8、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形成之诉的目的则是追求法律关系变动的明确性,改变权利关系存在的状态。2、纠纷解决的不彻底性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仅只是对“原告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告专利权”这一法律问题通过既判力加以确定,以达到预防或解决纠纷为目的,判决的内容只能依当事人自觉遵从,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通常还得提起给付之诉以获得强制执行力来实现。而给付之诉不仅就给付请求权存在进行确认,在被告不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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