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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制表时间:2011-11-29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和国家级积极开发区。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编号法律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重要条文备注1重要《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
2、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2008-10-30一、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
3、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把关,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批中需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书面征得该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在下发批文和批准证书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外商投资(下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附后)-..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2007-3-1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银监会审批3重要《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4、2004-10-22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
5、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商务部审批)可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该文件至今仍使用,但需咨询地方商务局,以确定具体条件,并报商务部审批。-..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
6、的其他条件。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有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
7、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0-6-10二、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三、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四、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
8、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企业有100多家,进入门槛较低-..重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3-5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七条 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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