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

ID:28635435

大小:80.50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8-12-12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_第1页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_第2页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_第3页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_第4页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德国民法中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应然立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

2、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

3、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

4、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

5、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

6、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

7、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论德国

8、民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关键词: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