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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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一.人格权界定(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分析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2.人格权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是以人格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客体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身份和家庭权支配的对象,而是具有自主性人格的个人,则人格权具备生长的土壤,另一方面,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依赖于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则不可能实现人格

2、的独立与意志自由,因此人格的独立又需要进一步确认和保护人格权,人格权并不从属于财产权,而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9世纪的西方民法学者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长,主张将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体现在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方面,人格权利就是对财产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人格的尊重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尊重,这就是黑格尔所宣称的“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人格权的财产化忽视了人格权的固有价值,如果人格权的存在的价值和目的仅仅只是为了保障财产权的享有和实现,则人格权实际上转化为从属于财产权的财产,这势必会导致人格的价值论为商品和金钱的奴役对象的后果,事实上,虽然人格

3、权存在的目的之一,是保障财产权的行使并为财产权提供前提条件,但人格权的存在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那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使人们“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人格权为什么是使人“成为一个人”的权利,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必备的法定权利?这是因为人格权不是从属于财产权的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或者说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人权首先体现为人格利益,保护人格权就是实现人格独立从民法学的角色来看,人权不是天赋人权或道德权利,也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宣言,而是以公民的人格权为其重要内容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权利,就是个人

4、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是人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地生存所必备的权利,也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个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不享有人格权,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个人也就没有资格进入社会并作为社会成员存在,所以,人权首先体现为人格利益,忽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及社会经济条件对该制度的限制,就不可能了解人权的真实内容既然人格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是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和完整为客体,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的,则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的发展与完善的

5、重要手段.-..人格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人格权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简单表述人格权与人格(主体资格)的关系,即人格决定人格权,而人格权又体现个人人格,并以实现人格为宗旨,然后,实现人格的含义,不仅是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以使个人作为主体存在,而且具有更为丰富重要的内涵,一方面,实现人格,要求尊重个人必要的自由,这就是马斯洛所说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诚如苏俊雄所称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且有社会之存在意义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

6、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种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为斗争的武器.民法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个人的共同价值,并能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动.自主地从事各项正当的社会交往,民法对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保护主体的人身专有标识和个人生活的安全,而且对维护个人的尊严,培育个人的独立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要求在侵害人格权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时,加害人应负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也有助于维护个人精神活动的安全与自由.所以对人格权的保

7、护是实现人格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实现人格,需要培养和实现个人独立的人格意识,不断焕发出主体活力,独立的主体意识是个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为,勇于承担风险,自负责任的意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采取“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法律格局,压抑了个人的独立性和能动性,特别是由于封建君主的至高无上和封建家长制的绝对统治,扭曲和摧残了个人的价值,造成个人只有在隶属他人关系中才有其存在价值,而设有独立的人格意识,我国民法确认独立的人格权,要求公民时刻注意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尊重并维护他人的尊严,价值和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秘密,要求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自主的活动而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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