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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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兼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不赔原则/选择性赔偿/类型化解决  内容提要: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曾拒绝对那些与受害者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纯粹经济损失提供赔偿救济。但随着这一态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弊端逐渐暴露,不少国家改采选择性赔偿和类型化解决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和筛选工具。作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也应坚持选择性赔偿和类型化解决的立法态度,并创制出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相应法律技术工具。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不

2、实陈述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应选择侵权法为救济依据,并兼采各种手段合理限制过苛的民事责任。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  纯粹经济损失(Pureeconomicloss,pecuniaryloss)是英美法上常见的法律概念,德国法上的对应概念是reinesvermogenschaden。何谓“纯粹经济损失”,学者们仁智互见。德国巴尔教授(Von.---Bar)将具有代表性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梳理为两种。第一种定义将其界定为那些不依赖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的损害而发生的损失;第二种定义将其界定为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而发

3、生的损失。前者是一种物理性描述,突出纯粹经济损失的“无形性”,即该损失与有形的人身权、物权不相关联。后者则是一种制度性描述[1],揭示出纯粹经济损失的“不赔性”,即它往往难以获得法律的救济。社会纷繁复杂,利益纵横交错,但法律不可能对一切利益都能提供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利益。正是由于如此,第二种定义将纯粹经济损失界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损失。  于是,纯粹经济损失这一范畴似乎可大致勾画为“在任何方面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没有关联的、无形的因而不能获得赔偿的损失”。但实际上,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无形性

4、”只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物理描述。其次,“不赔性”虽然曾经是大多数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态度,但许多国家为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相继在判例中对原告遭受的某些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外予以赔偿。为避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泛滥,许多判例纷纷创制出各种“筛选器”,将应予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从其他类似案件中筛选过滤出来。如果说不赔性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刚刚诞生之初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其名下的各类纯粹经济损失置于赔偿范围之外[2];那么时至今日,不赔性已经不能被界定为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为了管窥这一被比作希腊神话中“哥第亚难结(GordianKnot).-

5、--”的私法难题,我们就不能满足于简单地总结已有的定义,而要借助比较法和类型化两种研究工具。当然,这两个工具密不可分,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就能看出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作为一种无形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非常频繁,类型又复杂多样。因此,很难找到简单的或一成不变的筛选器去判断哪些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哪些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可以获得赔偿,究竟在契约法框架下还是在侵权法框架下获得救济。于是,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和判例不约而同地运用类型化解决技术将这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拆解为若干类型,并对不同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适用不同的筛选标准和赔偿制度。本文也将主

6、要运用比较法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德、法、英、美的比较法考察  针对不同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同国家使用着不同的定义和不同的规则[3]。特别是对非契约当事人的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不同国家采取的救济途径有暗合也有差异[4]。鉴于德、法、英、美四国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方面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本文重点研究这些国家在处理不同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尤其是在非契约当事人因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上的不同制度安排和技术选择。  依据台湾学者邱琦的总结及本文作者研究,以上四国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大体可以归纳为下表: 

7、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国对纯粹经济损失所采取的不同救济途径和筛选工具并非立法者的凭空设计。这些法律技术工具深深扎根于本国的独特的经济制度、社会背景、学术思潮,甚至是民族精神风貌。下文将对上表进行阐释和分析。  (一)德国法:立法的拒绝赔偿、司法的松动和契约法的救济偏好  《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采取了概括加列举、两个条文三个层次的立法体例。只有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或“故意违背善良风俗”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才有可能通过筛选,这就基本排除了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下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这也迫使德国学者及法院努力寻找契约法的救济

8、道路,如创设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等概念,扩大契约法的救济范围。如死者D在生前留下遗嘱,将遗产尽数留给长子E。律师F受甲委托起草此遗嘱。但因F的过失造成遗嘱无效,E只有与两个弟弟平分遗产。依“附保护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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