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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通信管理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确保通信工程质量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罚则和附则五个部分。第一条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
2、依法实施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安徽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
4、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安徽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安徽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
5、责。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安徽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
6、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
7、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安徽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开工报告;(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四)设计、施
8、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安徽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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