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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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处罚事项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方式裁量标准1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2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

2、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情节轻微:

3、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_22_:《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

4、上3000元以下罚款。1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2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5、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3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6、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法律: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责令改正责令改正_22_《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

7、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1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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