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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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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三十四条: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二、承办机构无为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资源储量股三、服务对象法人(采矿权人)四、申报材料1.补领申
2、请书2.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或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五、服务流程1.申请:当事人在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资源储量股提出采矿权许可证补办申请;2.审查: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资源储量股进行审查;3.送达:经局负责人审批通过,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资源储量股将办理结果送达给当事人。六、服务时限规定时限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无为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与资源储量股(0553—2532808)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补发、换发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
3、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二、承办机构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受理股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申请:不动产登记局受理股办理挂失手续;2.受理:进行材料审核;3.缴费发证4.送达:不动产登记局将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送达给当事人。五、服务时限规定
4、时限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七、咨询方式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受理股(0553—6335644)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承办机构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数据信息档案股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申请:当事人向数据信息档案股提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2.审查:
5、对申请人资料审查;3.查询:审查通过的,业务股室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五、服务时限规定时限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数据信息档案股(0553—6322482)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二、承办机构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与勘察股三、服
6、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信息接受:接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预报或省、市、县气象局气象风险预警通知2.拟稿审批:由地质环境与勘察股编辑地质灾害预报短信报分管领导审批3.信息发布:利用县气象局平台发布五、服务时限规定时限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与勘察股(0553—2532787)世界地球日宣传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二、承办机构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
7、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五、服务时限每年的4月22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0553—2532801)全国土地日宣传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二、承办机构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
8、服务流程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五、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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