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

ID:28591019

大小:90.54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2-1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_第1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_第2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_第3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_第4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_第5页
资源描述: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http://www.hunanjs.gov.cn2001年9月4日湖南建设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九月四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

2、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三、将第十二条中“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修改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四、删除第十七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或者授权的管理机构”、“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明确“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

3、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992年11月30日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2001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

4、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

5、举和控告。第二章 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

6、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

7、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