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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16-00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总则12工作机构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许可程序24.1申请和受理24.2企业实地核查34.3产品抽样与检验34.4审定与发证4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审查要求45.1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助力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助力车产品生

2、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证书和标志146.1证书146.2标志15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监督检查169收费17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附则17附件1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附件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6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附件5检验报告38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3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3、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产品单元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

4、助力自行车。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5、家质检总局)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助力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

6、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邮政编码:100833电话:010-6839641668396452传真:010-68396416电子信箱:wangxuhua@yahoo.com.cn联系人:王旭华、智爱国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

7、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8、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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