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与正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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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人们的法制观念也随之增强,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但仅有人们自身的意识、行为还不够,还要有法律自身的完备,这就要求法律程序必须是正义的。程序的正义是针对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审判过程的透明化,使群众坚持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正如“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摘要:纵观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我们与西方国家或者说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时期,还是我们现在自称为实现法制的20

2、11年,片面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但近几年来,可能是自身太多血的教训原因,也可能是受到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诸如美国网球明星辛普森杀人被判无罪等重大事件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正义、程序公平的价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等等。因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在这个方面给予什么根本性引导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之与实体的重要

3、性,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许多年来抨击的一个核心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本文在此特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意义。关键词: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价值法治第1章程序与正义的渊源1.1  法律中的程序在汉语中“程序”这一名词尤其缺乏严格的定义,事件的展开过程、节目的先后顺序、计算机的控制编码、实验的操作手续、诉讼的行为关系都可称为程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做明确概念的工作。其目的不仅在于准确使用术语,而且试图为理解程序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提供必要的分析框架。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

4、这几种主要类型。其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审判程序,因为这里存在着关于诉答和证据的完整制度。法律程序基本上都由程序法明文规定。法律程序从实体法的意义上看便是经由法律所关注、法律所调整并由法律将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程序。它介于理想的程序和实际的程序之间,起着上贯下行的作用。我们所观察、所研究、所要加以改造和完善的程序,便是实定法层面的程序,是立法所确立的程序,是纸上的程序。改造它的最低目的是,在自然法程序的启示下,在实际程序的刺激和催促下,使之尽量的符合实际的需要,并引导实际的程序实现其本来目标,达到其应有的目标,满

5、足人们的各方面的需求。改造它的最高目的是实现自然法程序、实际的程序和实定法上的程序的完全融合,实现它们的三位一体,使它们彼此之间难以区分。这是法律程序完善化的最高境界,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法律的本质和生命在于程序。实体法就其本质而言乃是程序化了的实体法,是程序法这个大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和有机的组成部分。应用性的法律就是程序性的法律。在宽泛的意义上,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1.2  从实体的正义到程序的正义正义和法是密切联系的概念,法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正义观念的发展和进

6、步。正是人们对正义观念的体悟和索求,才不断引导法的演进和升华。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但是,何为正义?正义这个概念的内涵应当如何解说?对于这个问号的回答,可以说构成了人类历史上正义理论的几乎全部内容。美国法理学者博登海默曾经对正义这个概念进行了一个描绘和形容,

7、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个描述并不过分。阅读法理学著作,几乎每一个作者都在对正义理论作出介绍后发表一些自己关于正义的看法和见解。这些正义理论或观点自古迄今可谓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博登海默便在其上引书中对这些正义观作出过大致的罗列和介绍。从这些介绍中可以看出,正义观在各学者之间是大不一样的。例如,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存在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合的事情。这就

8、是和谐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这是平等的正义观。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则持一种平均主义的正义观,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社会条件所设定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由为条件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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