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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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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4日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沧州市区及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运河、新华两
3、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应当报请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沧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
4、托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各县(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黄骅市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房屋征收与补
5、偿行为。政府法制、审计、信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策指导、补偿资金审计、信访案件的处理和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省《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一条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6、)属于《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项目,应当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应当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并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征收范围图;(三)应当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并完成地籍调查,绘制宗地图;(四)应当提供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五)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六)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
7、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专户储存证明;(七)应当提供符合程序要求的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住建、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的征收范围及其邻近周边地域的房地产交易案例、房地产档案信息和土地登记卡、宗地图等土地登记资料。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绘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测绘、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被征收人、同住人及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
8、况;(三)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五)无证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及其占地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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