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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标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标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号:京科高发[2008]43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高新技术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企业所得税公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案通知北京市科
2、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
3、《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附件: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
4、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
5、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
6、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的身份信息确认工作;4.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5.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
7、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二、认定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8、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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