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

ID:28556704

大小:4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11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_第1页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_第2页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_第3页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_第4页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京地税办[2001]30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2001]54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征管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1-06-0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1-04-28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办[2001]304号各区县地方

2、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缓缴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缓缴税款审批权限执行新《征管法》规定,所有缓缴税款应一律报送市局审批。(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二、关于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问题税务所处罚权限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罚程序和使用文书市局将另行制定。在新的规定未下发之前,暂执行现有程序及使用现有文书。三、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文书问题(一)、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

3、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达或即时送达的方式。(二)、对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执行之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三)、对税务检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之前,仍执行原《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情况。(四)、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税务检查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修改和制定(样式附后)。四、关于利息计算和退库问题(一)、关于计息时间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

4、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银行入库之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二)、关于利率按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率执行。(三)、关于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①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五、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执行现有规定,待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和相关文件下发后再做统一修订

5、和调整。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一年六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

6、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

7、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