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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个[2006]348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6-08-02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6-07-18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词:个人所得税征收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各区、县地方税
2、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并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二、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
3、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四、对不采取核定征税的,其装修费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五、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
4、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注释:①此条失效,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七、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审核后,及时办理免税手续。八、纳税人销售住房的购房时间的认定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
5、计税依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须建立相关情况的登记制度。十、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二○○六年八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
6、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
7、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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