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审分离制度之探析一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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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调审分离制度之探析一  黄学武袁长伟  概要: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特点之一,就是“调审合一、调审并存”,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而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制度在发挥它积极作用的同时,亦产生了负面效应。调解中存在的重调解、轻审判、强调调解等问题已有悖于制定调解制度的初衷,调解中审判权力的扩张、法官角色越位现象已经导致了民事审判权的失衡。因此,法院调解成为改革争论的热点,特别是“调审分离”的提法日益高涨。但是,到底采取什么样的“调审分离”模式,法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本文从法院调解的理念分析、“调审合一”存在的弊端、“调审分离

2、”的理论基础和“调审分离”模式观点争论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继而提出适合我国实际应用的诉讼程序内“调审相对分离”模式,对该模式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通过对沛县人民法院的实践成效分析,证实了笔者观点的可行性,丰富了我国调解制度改革的内涵。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合计11849字。  关于“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件引发的争论,想必各位法学界老师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仁仍然记忆犹新。对于该案的案情暂且不予评论,但是原告49.6元的诉讼预期值,经过长时间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1元的结果调解结案,不能不让人产生多方面的思考。民事审判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任

3、何一个起诉者在决定求助于法官的时候总不会期望减损自己的利益,而是要向法院讨个公正的说法,最大化的保护自己。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院调解的结果与当事人期望值的相去甚远,这不得不使人对法院的调解诉讼制度自身是否存在缺陷产生一定的思考。....  一、法院调解的理念分析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与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与审判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  我国传

4、统司法文化在本质上是属于调解性的,是一种恢复当事人间礼貌的调解性解决。通过调解实现“无法”是中国本土的文化传统,其根源是儒家思想,孔子道“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可见中国人厌讼,惧诉心理由来已久。《易经。讼》中就称:“诉,有孚,窒”。在古人看来,争讼是凶险之事,即使胜诉也不值得称道,而只有与世无争的“谦”则为最吉利。在中国的社会关系中,“谦”意味着礼让,妥协,和谐,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和为贵”,竭力避免出现“诉”的结果,因而借助民间的调解方式处理。清代官员汪辉视对调解与审判有个精彩的比较:“勤于听断善矣。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好和睦者,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

5、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措。”正是在这种传统的“和为贵”的理念主导之下,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有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而且这种以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一直延续至今,也正因为此观念的影响,同样植根于东方土壤的日本,也将能“把争端付之东流”,“圆满收场”视为解决纠纷的最高境界。  在上述理念指导之下,使得我国一直把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诉讼调解的目标仅是就如何解决问题和争端展开,并始终坚持法官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意,以致为“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等调解弊端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二、现行“调审

6、合一”调解模式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实行的是调审结合模式,即法官兼有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主持调解,调解与审判相互结合,二者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称为“调审合一”模式。这种调解模式和运行机制有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的优势,但从另一角度看,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必然引起一些矛盾与冲突。  一是违反自愿原则,出现强迫调解。调解的正当性就在于双方的合意。我国的调解制度使得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虽说法官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他与一般调解者不同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是以审判权为后盾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者对当事人有事实上的

7、影响力,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压制性的判断。同样也容易造成法官以职权调解代替当事人自愿调解,使当事人则会迫于压力而被迫达成合意,形成强制的合意。事实上,这样调解违背了合意的本质要求,使调解的正当性失去基础,审判权发生异化。  二是出现法官角色越位,追求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通过调解结案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⑴调解可以使法官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以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在很多法院,工作量直接与法官的经济利益挂钩,还是考核法官办案能力的重要标准;⑵调解是解决疑难案件的较好方式,可以使法官回避做出困难的判决;⑶调解是一种风险较少的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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