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法中信托利益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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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信托法中信托利益冲突与平衡来源:信托产品http://www.xintuocp.com[摘要]信托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扩张自由并进而提升效率,信托这种极具扩张自由的倾向无疑会引发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冲突与抵触,因此,必须将信托当事人以及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冲突——无限扩张自由的倾向——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从而合理地平衡与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价值,特别是信托关系的内部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至关重要。[关键词]信托关系,利益冲突,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广袤的弹性空间与实务设计上高度的灵活性,表面上使信托的价值取向趋于模糊。但是,信托历经数世纪演变始终不脱财产转

2、移和管理色彩,此其制度性功能之所在,也是信托的本质。信托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扩张自由并进而提升效率,信托这种极具扩张自由的倾向无疑会引发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冲突与抵触,因此,必须将信托当事人以及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冲突——无限扩张自由的倾向——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从而合理地平衡与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价值,特别是信托关系的内部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至关重要。信托关系的内部冲突是指信托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以及他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冲突。具体有: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多数受益人之间的冲突关系。....一、

3、委托人与受益人间的冲突及其平衡(一)冲突表征和平衡策略的比较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冲突,只表现在他益信托中,而且这种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他益信托中,委托人透过信托虽将利益授予受益人,实际上却剥夺了受益人支配财产的自由,乃至他选择生活形态的权利,该种自由的扩张和受益人权利受到的限制必然产生冲突。与信托旨在维护和促进委托人自由的内在价值取向相适应,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在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均将平衡点移向委托人的自由上,即允许委托人弹性设计信托目的。其原因在于委托人是财产的现时拥有人,其支配自由当然优先于只有期待权的受益人;另外,信托(他益信托)的

4、设立通常是由于受益人缺乏理财能力与经验,因而在一定的时期内剥夺其支配财产自由而单纯授予其利益,不仅有利于受益人本人,而且有利于效率的提升。然而基于自由的相对性,各国信托法也有限制委托人自由的设计,以免过渡侵害受益人的自由,以增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信托利益的取得上,委托人往往设定各种条件作为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对价”,为防止受益人生活形态完全听命于委托人,可审查附加于信托利益之上的条件是否合法或合乎公共政策,如果该条件违法或违背了公共政策,则信托会被宣告为无效。例:委托人以受益人不得结婚作为接受信托利益的条件,会因为

5、违反婚姻自由而使信托无效。但是,信托法却并不禁止委托人限制受益人类似的自由,该例中如果以受益人结婚作为受益权终止的条件即一旦受益人结婚就不再享受信托利益则此信托便可成立。由此我们看到,信托制度即使在限制委托人的自由方面,也为委托人保留了相当的空间。2.关于信托关系终止的权利,英美信托法将此权利赋予了受益人委托人一旦设立信托后,即退出信托上的关系,即使是信托关系的终止权也交给受益人享有,除非信托文件上对相关权利作了保留,即允许信托经受益人同意提前终止,这同样是在限制委托人自由而使信托期限不致过长。大陆法系国家在继承信托制度的时候没有完全遵照英美法的做法,日本

6、、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确认信托的解除权由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享有,在他们意见不一致时则提请法院来裁决。3.禁止永久权规则在英美法下,该原则是协调并平衡委托人控制财产的自由和受益人自由及社会经济政策之间冲突的产物。主要包含“反恒久归属原则”、“反转移限制原则”和“反积累原则”,它们分别限制委托人控制财产未来归属的自由,禁止财产流通的自由,以及强制财产持续累积的自由。传统上,普通法一直受两种互相冲突的观念影响,一种是土地及其他财产的主人希望永远能够控制其财产,从而使财产无期限、固定不变地服务于家庭利益或一些其他目标,而信托是实现这一愿望的良好设计。二是为了

7、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考量,财富应该自由流转而不能永远为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所控制。作为上述两种观念妥协的结果,一方面承认财产可以无期限地、固定地服务于公益目的;另一方面财产可以固定用于私人目标,但必须限制在一个较短的、合理的期限内。这就是著名的禁止永久权规则,其基本内核为财产所有人控制财产自由不能超过永久权规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否则其控制无效。....“反恒久归属原则”的目的是用以防止委托人无限制地支配让与财产的归属;防止信托财产长期处于无归属状态从而实际限制受益人转让财产的自由。“反转移限制原则”一方面如果委托人已将信托财产绝对的让与受益人,则不得使用禁止受

8、益人转让或处分该财产的信托条款,否则该条款被宣告无效;另一方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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