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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的问题关键词:信托/民法法系/所有权/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内容提要:民法法系引入信托法,面临一些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上: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是否排斥信托法?信托法是否颠覆民法法系物权法定主义?本文主要从概念与逻辑分析的角度,探讨了这些问题。本文认为:所有权绝对性原则不能成立,信托法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存在根本冲突,信托法的引入不会破坏我国现有的法律概念与逻辑体系。目前,在理论和制度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信托公示领域。Abstract:Somefundamentaltheoretical
2、issuesneedadetailstudywhiletrustslawisembodiedintothecivillawsystem,especiallyontheconnectionbetweentrustslawandthelawofrealrights.Istrustslawalientotheconceptionofunitaryownershipincivillaw?DoestrustslawviolatetheNumerusClaususofrealrights?Ananalyticalapproachisadoptedtoreachthe
3、negativeconclusion:nologicalconfilictsarecausedbytrustslawintothesystemofcivillaw.Theurgentproblems,theoreticallyaswellasinstitutionally,lieinthepublicitysystemsoftrusts.Keywords:trust;civillawsystem;ownership;NumerusClausus;publicity一、导言:民法家族的新成员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沿各自不同的历史路径演变至今,其基础概念与规则迥
4、然相异。作为纯粹的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法移植至民法法系,自然面临诸多的理论问题。目前,欧洲大陆的许多民法法系国家依然拒绝引入信托法。其中,法国不接受信托,在法理上,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国民法典》遵循绝对所有权的概念,其第544条将所有权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而在信托法中,受托人与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显然与此相悖。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负以现在所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的责任”。它排除了基
5、于特定目的的财产独立性的效力。[1]荷兰不接受信托法,也存在相似的原因。第一,《荷兰民法典》坚持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原则,其第5编《物权》第1章《所有权总则》第1条规定:“所有权是人对物所能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14信托法中的分割所有权违背上述原则。第二,荷兰民法坚持物权法定主义(thenumerusclaususofrealrights),任何物权的创设需遵循严格的形式要件。信托法中受益人的权利具有物权性(rightsinrem),但其种类和内容完全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违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2]这也是欧洲其他主要国家包括德国、瑞士的学者的普遍观点
6、。但是,一个国家是否引入信托法,除了法理上的因素,还有政治和政策上的因素。目前,民法法系传统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之所以引入信托法,主要是基于政治和政策的因素。[3]有的国家和地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主权的直接影响下,而接受信托法,如加拿大的魁百克州、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等;有的国家是出于创设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的目的而引进信托法,如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日本、秘鲁、俄罗斯等;有的国家是由于种族因素的影响而引进信托法,如南非;有的国家是为吸引外资而引进信托法,如列支旦士敦,它被称为“欧洲的特拉华”[4]。我国在2001年颁布并实施《信托法》,其目的与
7、日本相似,在于引入并完善一种金融工具[5],其最急迫的目的在于为整顿混乱的信托业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基础。立法者的本意重点在于规范和发展商事信托,但是,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信托活动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也与缺乏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有关,因此,先行制定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是必要的”[6],所以,信托作为一项基本的私法制度被“捆绑式”地引入中国,对中国的民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所引发的问题仍在观察与反思之中。应当说,民法法系引入信托法,既是信托法也是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事件。从信托法角度看,信托法移植至民法法系中,其本身经历重要的转型。“失去衡平法的信托
8、法”不再是英美法系中“原汁原味”的信托法,虽然保持着衡平法的信托法的内核,但其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