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治思想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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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韩非的法治思想(下)  四.法治理论本身  在详尽的论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和法治的现实可行性,充分认识了韩非主张法治的原因和理由之后,就应该开始论及韩非的法治理论本身了。  (一)法治的规范基础——法治中的法  所谓法治就是以法为治,法本身的定义与特质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具体运作的方式和结果。  什么是法?韩非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比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与中国“百家争鸣”时期

2、的所有政治思想一样,韩非关于法的定义只是一些法特征的列举,并没有按照属+种差这种标准的概念定义方法概括出法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是法,那个是法,但反过来,法是什么?根据韩非的定义,我们无从得知。严格地说,韩非关于法的解说根本就算不上是一种定义,但这并不是说这些论断都是毫无价值的,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直接了解到韩非心目中法的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法应当具有公开性。这指的就是韩非强调的法必须“布之于百姓”,他要求普遍宣传国家的法令,做到家喻户晓,使得“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其次,法应当具有确定性。所谓法的确

3、定性就是指法的内容应该是明确清晰的,而不是模棱两可,让人琢磨不透的微妙之言。它应该像规矩、悬衡、尺寸一样能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确方式。法的确定性是法区别于其他规范,如仁义,巧智的最大不同。  其次,法应当具有公益性,法不能只是为了一人一己之私而制定的,它应该能够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夫立法者所以废私也”.他坚决反对“释法任私”。他认为,统治者“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就能使人民安乐,国家治理:“去私行行公法者”,能使国家强盛,称雄天下。  然后,法应当具有平等性。法的规定应当不分贵贱等级,对待任何人应当一视同仁,所

4、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  最后,法律应当具有国家强制力。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行为都必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合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奖励,“有功者必赏”,而违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制裁,“有罪者必诛”,这样,人们才会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而法律所想达到的目的才能因此实现。  应该说,只有这样的法律符合法治的要求,才能够为法治的施行提供良好的规范基础。  (二)法治的动态运行——法治的具体措施  即使有了良好的,与法治理想相切合的法律,如果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原则来将其具体有效地加以施行

5、,所谓的法治,也只是一种妄谈。所以,比起法律规范本身,法律的具体执行对法治的实现来说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首先在立法上,要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与韩非确立的法具有的公开性相照应。公布成文法是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认为,法律公布让所有人都知道统治者的真实意志之后,既可以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众,“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具体在立法的问题上,韩非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专属性。法是典型“帝王之具”,应该牢牢地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决不可让于他人;第

6、二,统一性。立法应当前后统一,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第三,效益性。在制定法律时,遇到不能统一各方利益,协调各种原则时,应当权衡利弊,只要利大于弊,就应该大胆加以制定。立法应当求功而不求全,因为世上不存在没有副作用的法。“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第四,稳定性。法律一旦制定了,就不应当轻易地加以更改,“法莫如一而固之,使民知之”因此“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鱼)‘“而”

7、法禁变易,号令数下“则往往是亡国的先兆,当时的韩国就是榜样。  其次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要使得法律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第一,君主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做好榜样。上文已经分析了韩非主张的“法治”的工具本质,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不可能使得最高统治者真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为了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统治者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韩非还是敦敦劝告君主要遵守法律,“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第二,“法不阿贵”。是说,法律的适用应当

8、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过,一律同样对待,这是与法的平等性相照应的。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十分强调这一点,当太子犯法时,他大胆地“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主张,他进一步指出,春秋时期,违法犯禁危害国家的几乎都是一些王公贵族,但是国家法律制定出来,针对的对象却都是一些“卑赋”之人,以至于“其民绝望,无所告诉”.所以执法要做到平等适用,要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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