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对管仲法治思想的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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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非对管仲法治思想的评说  摘要:春秋初年的管仲佐齐桓公尊王攘夷之功为历代美谈。但对其治国思想中的法治部分作出系统评价的却是几百年后战国末期的韩非。集法家大成的韩非肯定了管仲在齐国实行的变法改革,并认为变法改革是齐国成功的关键。他对管仲思想中的“刑罚”、“因能而受禄,录功而与官”的法术思想表示赞同,并对其思想中不成熟的方面作出批评。  关键词:韩非;管仲;法;术;势    佐齐桓公尊王攘夷、为五霸之首的宰辅管仲,是春秋舞台上的风云人物,其“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之功为历代美谈。后人对管仲的品评也多看重其功业,如孔子曾说:“管仲相

2、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1]荀子也说,齐桓公“为五伯长,是亦无他故焉,知一政于管仲也。  ”[2]三国时的诸葛孔明“每自比于管仲、乐毅”,[3]直以管仲的功业为自己事业之标的。事实上,管仲的功业奠基于他在齐国的内政改革,其富国强兵的治国思想是这一功业的保障。了解管仲关键要了解管仲思想。  管仲虽生于春秋初年,在当时及以后的几百年间却没有人对其治国思想作过系统的评说。作于战国中后期的《管子》,是一部托名管仲的集体著作,多为对管仲思

3、想的发展演绎,并没有对管仲思想作出评判。第一个对管仲思想作系统的研究并作出评说的是战国末期的韩非。  孟子、庄周学派、荀子等对战国百家异说、相互辩难的现实都有反映,且在其著作中发表了对其它各派学说的评判。韩非与他们比较起来,似乎有些不同。相对来说,韩非更多关注与自己思想相近的法家人物,对他们的法治思想加以评说,以期在这种评说中汲取对自己有益的东西来丰富发展自己的法治理论。而作为政治家的管仲,他的思想体系往往表现为具体的施政措施,其中的法治部分也多渗透在一些承载着法治思想的言行实践中。下面我们略述韩非对管仲法治思想的评说,借以窥

4、见韩非评说的特色。  作为春秋初年的齐国宰辅,管仲得风气之先,第一个在齐国实施变法,进行了四民分业、“寄内政而寓军令”等一系列政治改革,使齐国一跃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刘劭《人物志》说:“建法立制,富国强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4]根据这一说法,管仲是算得上一位法家的。但“富国强人”有多种方式,或以“仁义惠爱”,或以“威严”“赏罚”。韩非认为“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5]。显然在富国强人的方式上,他是认可后者的。因而谈到管仲时,也往往是从后者着眼。强调用“威严”“赏罚”治国,根据《韩非子》的记载,管仲

5、并不是第一个。《奸劫弑臣》说:“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辑也,乘之者遂得其成。伊尹得之汤以王,管仲得之齐以霸,商君得之秦以强。”[5]我们虽不能说在韩非的眼里伊尹是法家的鼻祖,但就韩非看来,至少伊尹是先于管仲的。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韩非对管仲思想的理解是有明显偏误的。管仲治国以法却没有放弃“仁义惠爱”。《国语•齐语》中鲍叔就曾说过,“臣之所不若夷吾(注:夷吾即管仲)者五:宽惠柔民,弗若也;……制礼义可法于四方,弗若也;……”[6]《左传•僖公七年》桓公与诸侯谋郑盟于宁母,

6、管仲说:“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7]管仲礼、法并重,韩非却只取其法,由此可见韩非思想之极端。  韩非认为,掌握了“法术赏罚”这种治国之术,大可以王天下,中可以霸天下,小可以强一国。“汤得伊尹,以百里之地,立为天子;桓公得管仲,立为五霸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孝公得商君,地以广,兵以强。”[5]正是对“法术赏罚”的看重,所以对执行这一治国之术“富国强人”的管仲,韩非基本上持认可态度。《韩非子•定法》说:“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5]用赏罚的手段维护

7、政府施政措施的执行,守法则赏,违法则罚,臣下的一切行为都应依法办事,这就是“臣之所师”。然而,赏固然能调动民众守法的积极性,罚更能制止有害于国家的行为。为了说明“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的思想,韩非引用了“管仲知之,故断死人”的故事。它在《内储说上•七术》中是以经解的形式出现的。经曰:“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管仲知之,故断死人。……必罚二”。[5]解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于衣衾,材木尽于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无以为币,材木尽则无以为守备,而人厚葬之不休,禁之奈

8、何?’'管仲对曰:‘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于是乃下令曰:‘棺椁过度者戮其尸,罪夫当丧者。’夫戮死无名,罪当丧者无利,人何故为之也?”[5]为了节省布帛林木的开支,管仲下令,寿衣、棺材超过规定的不但要斩尸,掌管丧事的人也要受到处罚。禁令刑罚一下,布帛、林木浪费的现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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