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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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刑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在讨论遏制犯罪时,一个经常挂在嘴边的词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似乎只有把犯罪分子“斩立决”才能真正遏制犯罪,威慑有犯罪倾向的人使其不敢再犯。实际上这是对死刑的威慑作用一种错误认识。比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44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现实是我们的食品安全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威慑而得到保障,相反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犯罪层出

2、不穷。食品安全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因为使有犯罪倾向的人不敢犯罪更重要的是刑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而不是刑罚的残酷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罪犯分子在犯罪后及时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才能让有犯罪倾向的人意识到犯罪后立即会有必然的惩罚,使其不敢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领导干部同样需要对死刑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下面我就我国死刑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一个简要介绍。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法赋予国家剥夺个人生命的手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

3、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的历史几乎可以和人类的法律史一样久远。至今多数国家,其中包含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国家都仍保留死刑。二、死刑的历史演变死刑的历史演进可概括为三个阶段:1、同态复仇时代。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这一阶段一般可划分为公元前4000年~东方公元前221年、西方公元476年。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体年代则有较大差异性。人类刑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第一

4、种刑罚体制是以报复为基本理性的刑法体制。在这种刑罚体制下,死刑自然带有浓厚的报复色彩。同态复仇时代的死刑所表现的特点是:(1)种类的繁杂性。死刑的种类纷繁复杂,且行刑野蛮。在古代雅典的“德拉法”时期,法律把一切侵犯奴隶主利益的行为都规定为严重的犯罪,甚至连所谓懒惰行为也适用死刑。马长生、邱兴隆:《刑法热点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在古罗马时期,法律规定有活焚、绞刑、在十字架上钉死和拷打致死等。我国商代则有大辟、炮烙、挖心、醢、俎、金瓜击顶、活埋、焚炙等;其以“墨、劓、刖、宫、辟”为典型酷刑特

5、征的奴隶制五刑中,死刑最为残酷。这反映了报复时代死刑的野蛮与残忍性。(2)适用对象的不平等性。死刑的适用也因人的身份、地位而异,表现出极大的不平等性。如中国商代提出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即贵族除谋反、篡逆等严重政治犯罪外,一般“轻重不在刑书”参见《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司刑》,郑云德引《尚书·大传》。,“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参见《周礼·秋官·大司寇》。,“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参见《礼议·王》。。(3)株连的广泛性。由于刑罚奉行连带责任,因此必然会株连无辜。2、威慑时代。其年代一般可划分为东方公元

6、前221年、西方公元476年~1870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兴起的时期。威慑时代是刑罚继报复时代之后的又一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统治者希望通过大量残酷刑罚的适用来形成威慑力,遏制犯罪,维护政权的稳定。威慑时代死刑的主要特点是:(1)种类繁多、内容残酷。如中国秦代死刑有弃市、戮、斩杀、磔、腰斩、车裂、定杀、枭首、夷三族、具五刑、凿颠、抽肋等残酷的执行方法。英国的死刑直至19世纪初,仍保有220多种。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典在欧洲是最森严的。就野蛮来说,早在1810年它就已经毫不亚于《加洛林纳刑法典》

7、了:焚烧,轮碾,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刑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1页。(2)死刑成为刑罚体系的核心。由于所奉行的是重刑威慑主义,死刑的地位更为突出,许多极其轻微的犯罪均被规定为死罪。如中世纪的德国《加洛林纳刑法典》以滥用死刑著称,连在池塘捕鱼、堕胎也要处死。....3、等价刑罚时代。在这一阶段,罪刑法定的等价刑罚得以建立和发展。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提出并完善了自然权利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与此相适应的,以罪刑法定为标志的等价时代的刑

8、罚得以出现和发展。如美国179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原则:“……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阶段刑罚体制以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为基本理性,死刑是作为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的手段而存在的,因而表现出与前两个阶段明显不同的特点:(1)死刑罪名的限制化。即死刑的分配受到严格限制,其所侵害权益的价值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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