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与法律冲突关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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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与法律冲突之关系——苏海江[内容提要]法律冲突关系是国家间就法律效力范围或适用范围所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属于规定法律效力范围或适用范围的规范的调整对象。准据法是与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有特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与法院地国具体冲突规范有关的某些方面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它仅具有准据法国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不具有准据法国的国家强制力,它之所以能够约束法院地国以及与法院国有关的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在于法院地国国际私法的赋予,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行为规范模式。法院地国适用准据法,并没有在法院地国与准据法国间形成权力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冲突关系。国际私法的

2、调整对象只有一个,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存在法律冲突的法律关系。[关键词]法律冲突关系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存在法律冲突的法律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议的一个法律学科”。[1]其中,何为它的调整对象,就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主要课题。对此,国际私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看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的调整对象是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关系,也就是法律管辖权力义务关系。萨维尼认为冲突规范旨在解决内外国法律在“地域”与“时间”上的适用问题。[2]某些学者将国际私法定义为“

3、调整不同国家私法冲突的规范的总和”。[3]法国学者弗里克斯(Foelix)曾将国际私法定义为是供判定不同国际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4]本文认为:法律冲突关系,是规定法律效力范围或适用范围的规范的调整对象,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只有一个,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存在法律冲突的法律关系。二、法律冲突关系的基本内涵法律冲突关系,根据沃尔夫写于20世纪中叶的《国际私法》一书,可以称之为国家间法律管辖的“权力义务分配”关系;[5]根据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第一、二两章,一是讨论“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地域范围”,一是讨论“法律规则

4、支配法律关系[1]转引自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99页。[2]参见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第三卷,第41页。[3]转引自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1页。[4]转引自前引[1],蒋新苗书,第204页。[5]参见前引[2],第47页。....的时间范围”,可以称之为内外国法律在“地域”与“时间”上的适用关系。[6]法律冲突关系,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关

5、系。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事和行为的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属地优越权。而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在行使自己的属人优越权时会与他国的属地优越权发生抵触,或者相反,国家在行使自己的属地优越权时会与他国的属人优越权发生抵触。[7]立法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范畴,法律冲突关系属于国家主权冲突关系,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立法管辖权是平等的,一国在主张本国立法管辖权时,不得侵害他国立法管辖权。在国际实践中,一国要对其在外国领域内的公民

6、行使属人优越权时,必然会受到他国属地优越权的抵制或限制。依据国际法,一切外国公民除所在国法律,或依所在国已接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贯例享有外交豁免权者外,必须服从所在国法律,并且接受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国际法还认为,只要本国公民在他国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或者在本国公民于他国遭到非法侵害时,他国并非拒绝司法或并非不适当地迟延审判,本国政府就不能对其公民行使外交保护权。[8]所以,各国是把属地管辖权作为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这对矛盾关系的主要方面,来处理法律冲突关系的,这是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必然结果。这些是国际法就各国法律效力范围“分配权力”的原则规定。但是,国际法没有对各

7、国法律效力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留待各国立法实践具体执行。在国内法中,各国普遍规定了本国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9]规定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的规范,可以简称效力规范。法律冲突关系,就是各国法律在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方面的“权力义务”关系,调整法律冲突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效力规范。因为效力规范是调整法律冲突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基本上采取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来分配各国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范围”部分规定法律的生效范围,“系属”部分规定在此范围内应适用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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