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答题技巧班三国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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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大纲变动(一)国际法过去四年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3分,相信今年分值也应该在13分左右,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国际法相对于行政法、刑法等来说,不会有太大争议,分数都很好拿,因此,考生应当将这一部分分值列为志在必得的分数。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条为依托,因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与07年相比,08年国际法部分删除考点10个,变更考点18处,以删减、调整考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第一章中删除了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删除国际法编纂;删除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节,但是将国际法的基

2、本原则作为一个考点放入第一节,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部分还是应当要复习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这部分做了变更,变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这一章中,主要是对考点进行了变更,由详细地例举变得更为概述,如原来的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和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调整为现在的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又如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这些具体列举的国际责任的形式变为简单的国际责任的形式,没有列举。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这一部分上除了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包括群岛水域及

3、其制度,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也喊出了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其他都只是稍微变更了一下,没有太大变化。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这一章中基本上没有变化。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也基本上没有变化。第六章条约法这一章删除了条约的登记,其他的都是略作调整,没有太大改变。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只做了调整,考点没有多大改变。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只略作调整。国际法这一部分高频考点主要有: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外交特权与管辖豁免,国籍的确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的缔结与生效,联合国体系,国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领土,

4、外层空间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二)国际私法这一部分的分值最近几年大约是15分,国际私法涉及到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涉及到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的适用,因此,除了熟练掌握教材外,还应当对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涉外部分特别重视,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2007年高法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高法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高法《内

5、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等。08年国际私法部分新增考点2个,删除考点7个,变更考点12处。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中删除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其他没有变化。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这一章中删除了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删除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但是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仍然考,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其他只是做了调整。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基本上没有变化。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也没有变化。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删除了国有化及其补偿

6、问题,另外删除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但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及适用例外均还考;这一章还新增了一个考点,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这一章新增了一个考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删除协商与调解这一节,其下的考点包括协商的概念、优越性、局限性、原则及调解的等予以删除;其他的有些调整。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这一章删除了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包括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关于新增考点:中国关于

7、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大家应当注意的法律有:.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高法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6条关于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担保法》第92条第1款,关于不动产的定义(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关于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关于船舶所有权

8、,船舶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关于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关于船舶优先权,(什么是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关于民用航空器的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条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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