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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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设备租赁、使用、安装、拆卸、验收各方主体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从事建筑施工起

2、重设备(以下简称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验收等单位应当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起重设备登记第四条在本市使用的起重设备均应进行登记管理。起重设备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设备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7-第五条起重设备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领取《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设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起重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

3、《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七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设备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第三章 起重设备租赁第八条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对外出租起重设备。第九条出租起重设备时,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设备管理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4、:(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产权登记证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保养记录、-7-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校验记录、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记录(含每次附着顶升加节后验收记录)、事故记录等。第四章安装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专项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方可承揽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专项工程施工任务。第十二条起重设备安装企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企业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负

5、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安装人员的塔式起重机安装与维修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十三条起重设备安装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应及时到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重新登记。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应保持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到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起重设备安装与拆卸第十四条起重设备的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或拆卸作业,应由同一个单位承包施工。-7-第十五条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安装企业应按照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塔式起重机安装等专项工程开工前核验的通知》(徐建发[200

6、5]54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核验手续。第十六条起重设备拆卸前,拆卸企业应提出申请,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批准,使用单位凭批准证明和相关资料按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后,方可拆卸。第十七条起重设备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前,安装企业应编制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或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第十八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群塔作业相互碰撞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

7、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统一制定预防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第十九条起重设备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前,安装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起重设备各受力构件、传动机构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装置检查记录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核查后方可作业。第二十条起重设备安装(含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中,安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和监护,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六章安装验收-7-第二十一条起重设备安装验收分为以下阶段:(一)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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