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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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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负责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市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外侧500米)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作业时间从当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第五条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一)
2、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二)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在夜间清运的;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夜间施工的书面申请;(二)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三)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四)夜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的原件);(五)建筑
3、工程总平面图、基础图、结构平面图等;(六)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施工单位第三、四项材料是否属实的证明文件;(七)三环路以内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出具商品混凝土供应量证明材料。市建委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夜间施工许可证》。第七条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一)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二)各类装饰装修工程;(三)各类房屋拆迁工程;(四)施工现场磨石地坪施工作业;(五)拆除脚手架、钢模板等施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第八条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
4、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九条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全国统一的中、高考期间,禁止任何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市民,接受市民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限为3天,超过3天还需施工的工程可续办,但续办不能超过2次。第十三条《夜间施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伪造、涂改《夜间施工许可证》
5、或超出夜间施工许可的范围施工。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夜间施工许可证》的,由市建委依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将作为企业资质年检考核和市场准入的依据。第十六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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