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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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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海档发〔2013〕15号海淀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海淀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各立档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区档案局对《海淀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海档发〔2008〕10号)进行修订,制定《海淀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2、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编制、修订工作对于提高机关归档文件质量,促进机关档案业务建设,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各单位档案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细则》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加以落实。二、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实施细则》内容。《实施细则》是在海淀区档案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以来海淀区各立档单位执行
3、《海淀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海淀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情况,结合我区档案工作实际,对部分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三、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编制、修订和审批报送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各部门职能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工作方案,掌握编制方法,及时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掌握本机关各部
4、门职能工作情况,指导各部门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编制工作,确保将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全部纳入归档范围,并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四、各单位要按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有下属单位的机关档案室要认真开展对下属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修订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下属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备案工作。五、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可参照《实施细则》编制、修订本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我局备案,不需审批。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2013年6月5日附件:1.海淀区机关文件
5、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2.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海淀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便于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
6、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
7、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抄送的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
8、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细化定期30年以下的保管期限。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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