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

ID:28507977

大小:36.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2-10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_第1页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_第2页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_第3页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_第4页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北京市房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房民发〔2017〕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燕山民政分局、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现将《北京市房山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北京市房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

3、号)精神,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市民政局、首都综治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民救助发[2016]541号)要求,结合房山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4、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运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核查成果,聚焦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和城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留守和城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优化农村留守和城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为重点,以深化关爱活动为总抓手,对农村留守和城区困境儿童进行有针对性、长期性的关爱帮扶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和城区困境儿童家庭美满幸福,儿童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二)行动目标。本次行动计划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各相关部门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

5、家庭尽责,部门协同,全民关爱”的关爱救助保护体系,强化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分类、干预帮扶机制,解决好当前部分留守儿童面临的事实无人监护(包含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患重大疾病、残疾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将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完善已有的留守(困境)儿童档案,依托北京市

6、民政局开发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做好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数据,实现“市-区-街(乡镇)-居(村)”四级数据网报;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创业)或一方外出务工(创业)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留守儿童及其他监护困境儿童,民政部门要将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

7、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或其他困境儿童存在监护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父母或监护人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北京市留守(困境

8、)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留守儿童父母将子女委托其他监护人抚养的费用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困境)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区教委、区卫计委、区民政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