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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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公证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二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

2、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较轻处罚的下限至给予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六条  实施公证类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3、;(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

4、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二条  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6、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四条  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7、)项规定,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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