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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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贯彻执行和正确实施,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教策(200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程序执行。本规定中所称的

2、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条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对于学生的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第五条调查人员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院系指派。调查应填写调查纪录表,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记录表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

3、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纪录表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纪录表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第八条调查纪录表、当事人书面陈述、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材料应及时归档。第九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

4、依据《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第十一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二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十三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北京工商

5、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权限提出处分意见,逐级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四条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二)认定的违纪事实;(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四)做出的处分决定;(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第四章送达与备案第十五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

6、学生处存档)。第十六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留置送达。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

7、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十七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五章听证第十八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由相关部门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

8、生处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十九条举行听证前,由学生处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第二十条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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