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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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6年10月28日发布机构: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资格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的申请和办理子项名称:无职权类别:其他三、办理依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

2、加施资格申请。”四、受理机构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决定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考核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

3、运行能达到附件2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

4、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

5、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八、申请材料目录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九、申请接收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十、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4。十一、办理方式(一)新申请1.申请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申请人(以

7、下简称申请人)可从网上下载并且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1)受理机构: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并要求企业在30日内补齐。3.现场审核(1)审核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的企业根据上述条件实施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资料提交广东出入境检

8、验检疫局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4、批准和发证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在收到高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复审时间)对其进行审核。经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二)重新申请有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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