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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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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申请工作。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
2、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动植食处)是贵州全省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工作的业务指导、审核批准、证书拟制和名单上报;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开展的标识加施企业申请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局本部辖区标识加施企业申请的文件审核、现场考核、年度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务处负责受理局本部辖区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
3、决定;负责标识加施企业证书的发放。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标识加施企业申请的受理、文件审核、现场考核、推荐上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细则列明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附件1)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附件2)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并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流程记录》(附件5);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
5、告知申请人补正,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6)。申请事项不属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范围的,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受理申请后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牵头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提供申请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若书面材料审核中认为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通知企业重新补正材料,也可在评审时要求企业现场提供;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书面材料审核后,评审组通知企业确定考核安排并向企
6、业出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评审通知书》(附件8)。第七条评审组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附件9)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评审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评审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填写不符合项报告(附件10),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在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评审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评审组应要求企业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
7、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整改报告。逾期未有效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回申请。合理的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企业在评审组确定的整改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有正当理由的,评审组可延长30天。如果企业在90天内都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终止评审,并及时报告动植食处,由动植食处向企业出具《不予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通知书》(附件11)。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应填写评审记录(附件12)及《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批准程序表》(附件13),对企业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介,对是否推荐颁发除害处
8、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提出明确意见。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或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动植食处,动植食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呈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14),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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