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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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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0】第17号令)第二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二、办理范围在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的核准。三、申请条件(一)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申请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
2、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申请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6.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8.配
3、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1.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2.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药
4、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3.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4.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5
5、.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6.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7.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
6、求;(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申请条件2、现场评审通过四、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材料清单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复印件;4.单位章程;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6.安全保障体系文件;7.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8.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9.检疫处理场地情况(可附图);10.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证》编号、技术职称);11.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设施、设备、药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情况);12.近三年企业检疫处理业务情况简介。
7、(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相关材料。五、许可程序(一)新申请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提交核准申请书。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到核准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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