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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息主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免税额 我想咨询一下,7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免税额是不是按照5808*12*3=209088? 作者:宋小姐时间:2014-07-2400:00:00回复信息回复主题 回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免税额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二、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为63752元,即2013年度经济补偿的免税额应为63752×3=191256元。免税额每年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均从1月1日开始,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之前,可按上年标准先扣缴个人所得税,事后进行多退少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者:12366委托经营租赁如何纳税登记信息主题 委托经营租赁如何纳税 美籍华人在番禺区有3000平方米的商铺,产权属个人,现计划委托我司代其经营,即代理租赁、代其收租,我司派驻人员管理,收取服务费。我司准备两套模式运作选其一:一是以产权人名义在番禺地税代开发票向租户收租,我司再向产权人收取服务费;二是我司直接
3、向租户开发票收取租金,然后向产权人支付租金(即收取的租金-产权人应承担的税费-应支付我司的服务费的差额)。而我司地属天河区,以上操作模式如何运作、如何纳税?产权人又如何纳税? 作者:KLX时间:2012-10-1900:00:00回复信息回复主题 回复:委托经营租赁如何纳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如属于广州市区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同时出租人可持租赁合同、完税
4、凭证等资料申请开具开票。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第六条以及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5、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由于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令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个人出租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也会作相应的调整,需待市政府批复新的综合征收率,因此现时对我市非住宅综合征收率规定请拨打我市地税咨询热线(020)12366-2咨询了解。 个人出租非住宅取得租金收入,除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外,还涉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6、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详请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如为工业用地请详见《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可在本站首页“办税服务-政策法规库”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 个人出租、承租非住宅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
7、,按照合同租赁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缴印花税。 二、企业提供代办业务需按以下规定纳税:如符合营业税代理业的征税范围的,则应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8、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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