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第2章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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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第二节行政立法本节重点内容:1.行政立法的概念。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3.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的区别。4.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5.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法的制定即“立行政法”,其本质是一种立法权,应当由立法机关行使。但行政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立法机关无法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所有的行政活动,有必要授予行政机关部分的规则创制权。这些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即行政立法,是“立法”的必要补充,当然也是行政法的主要甚至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基本上分为两类,一是规则的制定一一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普遍

2、规则的建立一一行政规范和技术标准。(一)行政立法一一制定规则的行政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乂是立法行为。2.行政立法的内容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而且立的是有关行政的法。(二)行政立法与相关概念比较1.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权力来源不同: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直接来源于宪法授权;(3)内容不同:有关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具体问题;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

3、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4)程序不同:注重效率,灵活;程序正规严格,注重民主参与;(5)立法形式不同:条例、规定、办法;法;(6)效力等级不同。2.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不可诉。行政立法只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据此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1.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1)制定主体:行政立法的制定主体是确定的;而其他各级各类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

4、件;(2)权力来源不同:宪法、法律或有权机关的授权: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的;(3)内容上有区别:行政立法在内容上可以有创设性的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处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这种规范权力,是为丫实施法律规范和执行政策而制定的,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一种具体化,是一种“准行政立法”;(4)效力不同:效力等级;行政规范一经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同;(5)程序不同:行政立法有相对严格的立法程序,其他规范性文件

5、没有。二、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表现形式、法律依据、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地位1.国务院一一行政法规一一《立法法》第56条一一“依据”。2.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一一部门规章一-《立法法》第71条一一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一一“参照”。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一一地方规章一一《立法法》第73条一一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一一“参照”。“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一《立法法》第63条第4款。(二)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

6、法(又称委任立法)两种1.职权立法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即本身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职权立法的主体是国务院、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89条);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第9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7、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2.授权立法授权立法: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需要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1)普通授权立法:行政主体(W务院直属机构和部管局及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行政立法。其立法的内容是为了执行或补充特定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2)特别授权立法: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规定或决定进行的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等形式将本应由其制定或修改某一方面法律的权力授予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在此情形下制定的

8、“条例”、“规定”等效力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等同于法律。其立法内容是本应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事项,但因经验不足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而暂不宜由法律调整,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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