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于诉因选择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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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关于诉因选择权的若干问题雷声(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甘肃兰州730000)【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受损方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存在的多个请求权进行选择。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此种选择权即诉因选择权。笔者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诉因选择权在诉讼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关键词】概念关系时限弊端依据一、诉因选择权的概念及特征当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

2、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司法保护,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诉。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必然要有提出诉讼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诉因,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理由或原因。而当事人的诉因选择权,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选择决定提出诉讼的理由或原因之权利。首先,诉因选择权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对因事件或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的主观认识,结合各种诉的要素,形成诉因,并提起民事诉讼。其次,诉因选择权表现为一种选择权,诉因选择是原告依其对引发争议的事件或行为的认识和判断,决定提出何种诉讼的结果-页脚---,

3、原告享有完全的诉因选择权。再次,诉因选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法定的诉因选择权。二、诉因选择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诉讼标的与诉因选择权的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56页。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民事

4、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并以其为中心而展开的。原告对其所提主张的证明以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抗辩都将围绕诉讼标的来进行,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行为亦须以诉讼标的为基础。诉因选择即为选择一种诉讼的理由或原因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这种理由或原因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原告所选择的法律关系即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标的。因此,原告的诉因选择权其实质是选择何种诉讼标的来主张权利,其典型的法律依据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该法条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

5、为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损方有权选择合同法律关系之诉或侵权法律关系之诉进行救济。2、诉讼请求与诉因选择权的关系: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出的如何处理的主张,即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53页-页脚---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诉讼想达到的某种目的,是原告在诉讼中的集中意思的反映。也是当事人请求权在诉讼当中的表现形式。诉讼请求的外在形式种类很多,比如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偿还债务、请求

6、解除合同等。当事人选择何种诉讼请求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的,但当事人也不能随意选择任何诉讼请求。当事人提出何种诉讼请求是基于某中法律关系的,一般是基于当事人所争议的某种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行为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司法实践当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引起多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当民事主体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引起两种以上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后,当事人就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即为诉因选择权,所选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由于一方

7、当事人的某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多种损害,相应的也诞生了多种法律关系,受损害方在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也只能以该法律关系为基础。因此,诉因选择权、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三者都是当事人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所要面对的问题。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所行使的诉因选择权决定了诉讼请求的性质,不同的诉因选择必将导致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三、诉因选择的时限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受损方享有诉因选择的权利,但没有规定选择的时限,从诉讼的程序来看,原告在

8、起诉前就应该作出选择,那么在诉讼中原告是否可以重新选择诉因,如果可以,应在何时重新选择?-页脚---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均为空白,笔者将通过自己承办的一则案例结合相关法理回答这一问题。基本案情:王先生因身体不适于2006年6月13日前往某省人民医院就诊,经过该医院门诊医生的检查,初步诊断为多发腔梗,并建议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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