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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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对本条文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归责原则、追偿权问题进行浅诉,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目录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1(一)安全

2、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1(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1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2(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3(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的确定……………………………………………3(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4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4(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41、归责原则…………………………………

3、………………………………5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5(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61、对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6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73、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8-..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突破。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

4、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照顾义务参见刘士国主编:《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这一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现代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由民事法庭法官通过判例而创设。在法国也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制度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称为保安义务,在美国法中则强调注意义务,是指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纵观许多国家的法律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国家的法律

5、最初都没有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通过判例而逐渐确立这一制度而为由于该种危险发生时所导致的损害提供救济。(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对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只有二个,即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对于行为人来讲,其相对与其他任何人应该说是最接近该行为的,比较起其他任何人他最了解该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险,所以说由他来控制危险将会是最有效率的。由此法律认为应该让行为人自行控制危险。如果说此时,行为人未能很好的控制危险,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就理应由其自己来承担责任。安全

6、保障义务产生的前提应当是,义务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控制危险的可能性,不能控制危险的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信赖理论。将信赖原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原因在于:首先,信赖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行为人在一般危险活动中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在公众可以相信某处没有危险的地方,就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次,信赖原则的功能在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分配,特别是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免除。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信赖被害人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但由于被害人不适当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在讨论安全保

7、障义务制度的具体适用之前,先明确这样一个前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的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在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内对此问题进行讨论。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认为是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公路法》第43条第2款等都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在合同法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需要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所以,《侵权责任法》对此制度做出规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到《中华人民共和

8、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义务主体的规定和措词上有变化。删减了原来规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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