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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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与发展1、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除犯禁物外,物在被人窃取、抢夺后不论物在何处物主都有权追回。《唐律》中规定,盗窃物买卖,即使买者不知情也得归还物主,并且不用赔偿买者。《清律附例》规定“遗失之物,必有其主”。可见我国古代是不承认善意取得的。2、在《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民律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善意取得的条文。而国民政府通过的《民法》中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

2、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3.199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96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程序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文在确立善意取得道路上又迈出了一步。4、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3、,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

4、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些条文正式确立了中国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内容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2、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是对除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确定的人的权利。所以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对世的公示效力。动产物权的取得需要交付

5、,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效力。但标的物如果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只交付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不动产而言,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3、司法实践中关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受让人购买赃物时是出于善意,也不能得到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

6、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的财产不论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并且是有偿取得,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当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同时,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该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案例:甲在河边发现一只小猪,遂将小猪抱回家,第二天,甲将小猪按市价卖给了临村的乙,得款80元。小猪的失主丙,当天闻讯赶来找到甲和乙要猪,三人就此争执不下。这时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买猪人应将小猪返还给失主。并且买猪人乙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80元),有权要求甲偿还。....因为善意取得并不适用于“失散

7、的饲养动物”。买猪人不能以“善意取得”来对抗失主,买猪人应将小猪返还给失主。4、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条件。(1)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民事法律规范所应调整的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对其有指导作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  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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