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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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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法理研究作者:宋艳云内容摘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法理研究,促进检察人员可持续发展,提升检察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自觉激发,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形成检察官队伍职业化,实现检察权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念、检察人员分类现状及其弊端 、分类管理的优势所在等几个方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进行了概述;然后,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要尝试在保持检察权为独立司法权的基础上,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架构。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构架作者:宋艳云,女,30岁,硕士研究生,系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检
2、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直接目的是根据检察工作实际选择和构建适应检察特点的分类制度;最终目的是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目前,检察官队伍人员庞杂、队伍臃肿、素质良莠不齐、检察辅助人员相对萎缩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工作开展,也不利于管理,这些已成为妨碍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法理概念(一)检察人员的主体范围-..首先,我们要明确检察人员都涵盖哪些工作人员。然后,才能进行分类,再“分而治之”。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
3、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2007年9月,高检院印发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25条之规定“。其中,“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应理解为包括计算机、文检、法医、司法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因此,检察人员的主体应包括: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和专业技术人员五类。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人员三大类。“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检察事务官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检察人员。”如书记员、司法警察
4、和专业技术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检察人员。”《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理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对不同职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名称与数量、员额比例以及任职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岗位职务规范,并依此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的管理活动,以达到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实现人力资源有效整合、内部活力充分激发和工作优质高效的目标,完成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使命
5、与任务。分类管理一般分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品位分类,是以人员之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工资待遇的多寡为标准进行分类,是一种以人为中心进行的旧式人事分类制度。该分类使人员结构富有弹性,级别随人走,便于人员流动;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有利于领导树立行政权威,向下属指派工作任务尤其是临时性的任务较为快捷便利。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将诸多岗位按工作的性质、内容、责任轻重、繁简难易程度和所需任职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为人员的诸项管理提供依据,是一种以事为中心进行的现代人事分类制度。职位分类有助于人员向专业化、精深化发展,有助于人事相宜优化、考核培训事项明确,有助于避
6、免相互推诿扯皮、责任与报酬挂钩。因而,在当今社会倍受青睐。当然,这种分类因为注重各职位的专业化而把人捆绑在固定的岗位上,欠缺灵活性。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 检察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简单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即使《检察官法》的实施使检察官的职业特征日益彰显和强化,制约检察效能与检察人员专业化进程的矛盾依然很突出。(一)检察人员混岗,难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价值。名义上具有某种职务实际上是另一种职务,或者名义上不具有某种职务而实际上履行该种职务。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界限不清。检察员和助检员职权特征模糊不清,混岗是自然而然的,当
7、然难于实现设置助理检察员的价值。(二)检察官之间的检察权配置不合理。一是现有的法律只笼统地规定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对检察权在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员之间的配置并不明确。普遍做法是-..检察长行使检察权,副检察长受检察长的委托行使某一方面的检察权,厅处科长受检察长的委托行使检察审核权,检察员受检察长的委托主要行使检察建议权和执行权,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才是名副其实的检察官,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实际上成了辅助人员。检察机关领导权力结构不合理,其检察权力比重过大,其行政管理权力弱化,权力比重小,导致分权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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