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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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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务研究--在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中考查内容摘要】淡化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是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检察权的行政性与司法性需要进行归位和减负。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分类管理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检察权的功能更新为切入点,在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中考查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相对合理的过渡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关键词】检察改革分类管理过渡模式作者系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正文关于现行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弊端及其根源,学界与检察界均作了深入地剖析和检讨。入世对检察职业专
2、业化的客观要求,加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改革的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已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没能全面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项改革措施缺乏一个基本的载体,无法进行整合与互动。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由于需要的人事权和财政权的让步,无法在检察系统内部解决,基本上停留于思路和计划。笔者认为,分类管理的过程就是检察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益冲突的调和过程,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权运作、检务保障等重大问题。因此,这个基本载体非其莫属,各项改革措施可以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得到强化和深化,并相辅相成地推进检察改革的整体规划。一、检察权的功
3、能更新与相关检察改革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随着学界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及检察权性质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牵引,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功能进行了局部的更新。这种更新虽然仍囿于理论层面,但却是分类管理的动因和契机。笔者以为,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分解为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和预防权四种。笔者赞同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包含批捕权)具有司法性,应当由具备司法官身份的检察官行使。侦查权与预防权具有行政性,应当由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行使。(一)公诉权的强化与主诉检察官改革庭审方式改革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
4、机关的法律地位更加凸显。通说认为,公诉权应当是检察权的核心和基础,而公诉人如陈兴良教授所喻,是“法官之前的法官”。为保障国家追诉权的统一正确履行,公诉权正逐步强化,如增加了量刑建议权、暂缓起诉权等内容。与此相应的是对公诉人素质要求的提高。周口“职业公诉人”试点更加明确了公诉人职业化与专业化的走向。公诉人中的精英分子被委以“主导审前程序、主办疑难案件、主持业务管理”的重任,赋予相对独立的公诉权,即产生了检察官序列中的典型: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淡化了原有三级审批制的行政色彩,主诉检察官办案组成为检察权运作的基本组合。(二)诉讼监督权的调整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5、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审查逮捕部门被侦查监督部门取代,说明审查逮捕已被视为侦查监督权的一项内容。近期关于民事行政公诉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的热点,同时也出现了归属之争。笔者认为,应当从常规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能中剥离出来,归属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的完整的公诉权,台湾当属此例。在检察官序列中,应当设立专职检察官行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主诉检察官不再兼具诉监双重身份。笔者建议在机构改革中设立诉讼监督部门,内部再分成若干主办检察官办案组,专司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至于对内的诉讼监督权,应当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行使,可以通过介入办案的方式
6、实现。《意见》中要求,“推行和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案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要定期承办具体案件,包括主持侦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改善和优化检察委员会结构,按照一定比例选拔政治强、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说明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在逐步趋向专业化,应当在检察权的运行中发挥更大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三)侦查权的完善与“检警一体化”设想随着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任务更
7、加繁重。侦查指挥中心和侦查人才库的建立从检察系统内部健全了指挥、协作机制,侦查模式转化体现了检察侦查权的完善。虽然仿效国外检察体制而主张建立“检警一体化”缺乏本土资源的支撑,但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主办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的“检警一体化”却切实可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现有的司法警察名不符实,应当通过分类管理进行重组。按照对履行检察职能的能动作用不同,笔者将司法警察分为侦查警察和执行警察两类。前者参与布控追捕,在搜查中发现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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