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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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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制衡高校秩序与学生自由冲突的路径探宄论文摘要: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田永案无疑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独特的视角分析田永案,在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应该保持怎样的张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论文关键词:自由;秩序;思考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如何实现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田永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不仅促进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的法制化,而且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
2、围调整产生很大影响。在更高的层面上,此案也让人们反思学校内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对学校内自由的认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加认识到社会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的一个协同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和团体是重要的中介及过渡形式,因此抛开个人这一主体因素来讨论社会秩序既不科学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学校作为社会背景下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遵守学校秩序的范围内,学生应该享有哪些自由,我们从田永案分析作为一个学生应该享有的受教育权自由、申诉自由。1.受教育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者依据相关法律或习惯,在拟定年
3、限中获得由国家、社会或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保障受教育者获得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在本案中北科大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条例,它强制性规定了“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因而违反了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的精神,因为对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问题上,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一律
4、应予以退学。”因此北科大的退学处理造成了田永受教育自由遭受到侵害。2.申诉自由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工的侵害,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高校在学生的管理中应该建立正当的程序,只有建立了正当程序才能保障相对人行使自己辩护的权利。本案中北科大对田永做出退学的处理应该及时通知田永本人,使学生能够及时行使申诉权利或者其它救济途径,避免高校管理者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建立正当程序是保障学生权益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是实现
5、管理学生法制化的基本要求。二、对学校内秩序的认识学校秩序就是学校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高校实行的是自己办学、依据章程自我管理的体制,因此高校可以自己制定学校的章程。在本案中北科大的关于考试条款“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北科大关于考试作弊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出高校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忽视了学生的权利;然而北科大内部秩序管理也体现出一定的混乱,学校对田永做出退学处理后又给补办学生证,因此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侵害了学生的权
6、利。随着高校的日益扩张,学校侵权案件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高校秩序受到很大的冲击。1.高校内部秩序管理的混乱在田永案中,可以发现北科大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实际上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学校认定田永考试作弊后依据北科大校规给予田永了退学处理,学校编印和签发了“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和“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然而并没有给他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两年中,田永仍以一名在校生的身份在学校学习,学校为其注册、安排实习,最后修满学分和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了论文答辩,这一系列事实证明了北科大对田永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
7、没有发生效力,这些事实也反映了学校内部秩序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1.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相抵触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这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高校纪律规定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然而在本案中北科大于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与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
8、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也是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不符,因此北科大根据关于考试作弊处理文件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依据此规定不给田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属于对学生处理过严和过重,北科大本身的规定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两者保持着一种温和的张力。要使学生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展现而又不损害学校秩序。笔者建议解决高校侵权案件的法律纠纷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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